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232号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九月二十三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马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陆仟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