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32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赵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杨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北关支行存款5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