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840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韩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贰仟贰佰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