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苏某与王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有一套单元住房,该房产位于开发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22层2201室,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位于开发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22层2201室,预告登记证明: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504**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没有法院允许不准过户、抵押、变卖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蔡某某与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