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有一套单元住房,该房产位于开发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22层2201室,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位于开发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22层2201室,预告登记证明: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504**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没有法院允许不准过户、抵押、变卖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