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80号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郝某某,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程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郝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郝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存款15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