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甘某,男,31岁,汉族。 被执行人付某,男,1967年4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某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三日审结,该案(2000)豫经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某在你行的工资款,冻结金额为3600元整,冻结时间从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止,每月冻结六百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