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08号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张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七仟七佰五拾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