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李某某在新东区某小区23号楼中单元2层东西户两处房。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