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8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1年11月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水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刘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肆仟壹佰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