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