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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235号民事判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100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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