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某,男,1987年11月31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闫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8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闫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闫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30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