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5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3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柏庄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