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某某龙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龙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王某甲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某龙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某龙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位于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所有的,仓库(西大仓库16间、内有3吨天吊车一个,小仓库10间,东大仓库15间均为钢架结构),西办公院19间平房,东院北屋2间,门房3间,150吨地秤一座,无塔供水及水井一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