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宋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