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26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1年4月1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6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李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贰万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