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安执字第009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刘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陆仟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