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牛某与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42-2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875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336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42-2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875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其儿子李某(1993年11月2日生)有一套单元住房,该房产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某小区3号楼4单元7层702室,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李某出资购买,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其儿子李某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某小区3号楼4单元7层702室房产(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
第00030***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变卖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与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