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342-2号 申请执行人牛某,男1875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其儿子李某(1993年11月2日生)有一套单元住房,该房产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某小区3号楼4单元7层702室,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李某出资购买,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其儿子李某位于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某小区3号楼4单元7层702室房产(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 第00030***号)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变卖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