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武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003号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9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武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某所有豫EXC3**号小型汽车。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