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安执字第00185-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李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