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757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3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杜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