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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24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月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24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安民柏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豫EF33**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年检和过户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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