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一套单元住房,该房产位于北关区某小区23号楼1单元5层502号,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共有人程某)所有的北关区某小区23号楼1单元5层502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1***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变卖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