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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法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程某,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程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一套单元住房,该房产位于北关区某小区23号楼1单元5层502号,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共有人程某)所有的北关区某小区23号楼1单元5层502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31***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变卖和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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