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68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185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