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72年5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常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账号:60496200140xxxx 冻结金额为:只进不出。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