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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72年5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1)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1972年5月4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常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账号:60496200140xxxx
冻结金额为:只进不出。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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