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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4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安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49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53年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359号民事调解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李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冻结金额为:壹万元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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