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70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执行人谢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谢某某在你行的存款。 划拨金额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