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岳某某申请执行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庞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裴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永和支行存款3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