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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岳某某申请执行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340号民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89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裴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岳某某申请执行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庞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裴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永和支行存款3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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