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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8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8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王某某、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伦掌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