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新村支行存款50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