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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新村支行存款50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