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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牛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牛某之妻苏某名下的京P650**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过户和年检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