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11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牛某之妻苏某名下的京P650**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的过户和年检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郑石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银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