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袁某,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安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袁某名下豫EN99**雅阁牌小型汽车的档案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间没有法院的允许该车不准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三、停止办理被执行人袁某名下豫EN99**雅阁牌小型汽车的年检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向东 人民陪审员 苏 龙 人民陪审员 杨秀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