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0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职务总经理。 机构代码:76782132-2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30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