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888号 申请执行人原某某,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原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水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徐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徐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珠泉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