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14号 申请执行人刚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刚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存款25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