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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某与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14号 申请执行人刚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刚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614号
申请执行人刚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刚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存款2500元整。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