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7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某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8日审结,该案(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郝某某、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郝某某所有牌号为豫EFM1**号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