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3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8日审结,该案(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某某所有豫EZK45**号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