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0019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某所有牌号为豫EPK3**号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