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75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龙某,女,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 丁某申请执行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龙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龙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吕村支行存款账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