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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1977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忠,男,1952年8月10日生。系被告刘某某父亲。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民初字第01977号
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忠,男,1952年8月10日生。系被告刘某某父亲。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鲍丽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2004年8月份,我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9月14日双方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生育男孩刘甲。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刘某某辩称:一、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才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和睦,婚姻出现问题也是近两年的事,由于我患有慢性结肠炎,受疾病影响,向单位请了假,仅发部分生活费,收入比以前减少了。为此,我们也偶尔吵架、生气。2013年9月,原告辞去工作,未与任何人商量去外地打工,至今不回家生活。但我要求原告回家生活时,原告提出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以她的名义存20万元等不合理要求,被拒绝后才提出离婚诉讼。二、我经积极治疗,身体逐步康复,很快就能重新工作。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另外,2010年原告弟弟盖房,我父亲借给原告1万元钱希望原告尽快归还。。
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封丘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确认以
下案件事实:2004年8月份,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27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9月14日双方在封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6月20日生育儿子刘甲。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被告婚前无财产。婚后有存款17000元,在原告手里。2010年11月份,原告田某某借被告父亲刘国忠1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个孩子,在家庭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但并非不可调和,双方如能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也未能提供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建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