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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伟与被告李园勤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程伟,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李园勤,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李园勤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均不能向本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程伟,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

被告李园勤,女,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与被告李园勤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均不能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伟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建霞

审 判 员    高海波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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