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 负责人刘富国,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凡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华祥路交叉口路西23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吉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西环城路42号院内南二楼东头。 法定代表人张玥。 被执行人张建华,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北路二巷18号楼1单元5号。 被执行人张琪,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市北关区民航路7号院2号楼3单元3号。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2月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市北关区爱民街二胡同1号楼1单元7号。 被执行人宋晶,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25号院7号楼3单元4号。 被执行人孙天平,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流寺村东街29号。 被执行人徐书廷,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南流寺村东街29号。 被执行人刘吉生,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县曲沟镇西下寒村306号。 被执行人刘爱芹,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阳县曲沟镇西下寒村30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安阳市凡达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张伟、宋晶、孙天平、徐书廷、刘吉生、刘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至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凡达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张伟、宋晶、孙天平、徐书廷、刘吉生、刘爱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凡达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金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华、张琪、张伟、宋晶、孙天平、徐书廷、刘吉生、刘爱芹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文法执字第9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李东宝 审判员 刘立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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