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47号 罪犯于艳荣,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于艳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于艳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于艳荣在项城市大魏寨村从一个叫“良”的人手里购买到海洛因和一些料子,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多次卖给李群告等人。2011年11月16日10时许,于艳荣在上蔡县白云观商业大楼处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李小伟一小包海洛因,同日13时许,在上蔡县白云观以米爱莲的手机作抵押卖给米爱莲一小包海洛因;11月17日,在上蔡县西街老收费站路口一家理发店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群告两小包海洛因。于艳荣被抓获后,在其身上及家中搜到海洛因共计8.16克。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8月12日缴纳罚金5000元。 罪犯于艳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记功1次;2014年6月15日记功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艳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艳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