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78号 罪犯从惠惠,女,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高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0)郸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从惠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对从惠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从惠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9日15时,从惠惠伙同江某某等8人,在郸城县一金店抢夺黄金项链两条,经鉴定,被抢财物价值54400元。案发后,从惠惠积极退赃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系从犯;犯罪时系在校学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为被害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另查明,2013年12月6日从惠惠缴纳罚金8000元。 罪犯从惠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从惠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从惠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