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2号 罪犯付小丽,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 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付小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付小丽等六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2252.61元。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付小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付小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付小丽等六被告人长期聚居在驻 马店市驿城区前王小区11号楼西单元5楼西户进行传销活动,为了发展下线,付小丽等人事先预谋后由曹顶莲于2008年3月31日将被害人龙某某骗至该处,龙某某得知搞传销后意图离开,遭到付小丽等人阻挠,龙某某为逃避他们的控制跳楼逃跑而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付小丽系主犯。 罪犯付小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2月、6月获得表扬2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小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小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