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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4号 罪犯侯玉春,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64号
罪犯侯玉春,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商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侯玉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对侯玉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侯玉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份,侯玉春以能为他人办理土地证为由,骗取李某的房产证、户口本及身份证后,侯玉春以李某母亲的名义,将李某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的一处房子,以21万元卖给他人,获款后逃逸挥霍。
罪犯侯玉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1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4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玉春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玉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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