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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3号 罪犯何小兰,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邓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3号
罪犯何小兰,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邓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何小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3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何小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元月份,何小兰通过吴振豪,在湖北省武汉市,以K粉每50克1300元,冰毒每克350元,麻古每粒15元的价格,贩卖给魏兴旺K粉100克,冰毒5克及麻古15粒,后魏兴旺将所购毒品由武汉运回邓州,毒资共计4300元。2009年2月份,何小兰通吴振豪,在湖北省武汉市又以相同的价格贩卖给魏兴旺K粉100克、冰毒10克及麻古85粒。2009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从何小兰家中查获K粉9.2克、麻古15粒(重1.4克)。
罪犯何小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5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10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4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小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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