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73号 罪犯冯桂芬,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 垣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桂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冯桂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冯桂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2日中午,冯桂芬嫌 长期卧床的丈夫时某某尿床,用小木板凳、酒瓶击打时某某面 部及头部等致其死亡。经鉴定,时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 亡。冯桂芬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罪犯冯桂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2013年7月获得记功2次;2014年 3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 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 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桂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 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桂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 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