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091号 罪犯刘双姣,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 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登刑 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双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刘双姣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双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双姣等四人于2011年1月驾驶 轿车到登封市鸡鸣街公园附近,谎称被害人郑某某的女儿有灾,以会算卦、能为人消灾为名,骗取郑某某49000元现金、黄金耳环一对、金镶玉吊坠一个。四人于2011年7月以上述手段在登封市嵩阳路新村一巷口处,骗取赵某某3600元现金、金项链两条、白金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一对、属相牌一个及碎黄金若干。各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刘双姣于2012年4月18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刘双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 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 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双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双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