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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7号 罪犯刘国云,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57号
罪犯刘国云,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2011)南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国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国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国云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但未能生育,后于2006年抱养一女孩。此后,因刘某某在与刘国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后刘某某多次提出与刘国云离婚未果,夫妻关系恶劣。2010年9月10日3时许,刘国云在家中再次与刘某某为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并厮打。当日7时许,两人又开始厮打,刘国云不堪刘某某的殴打和言语刺激,到厨房拿菜刀恐吓刘某某,刘某某侧身躺在床上继续言语刺激刘国云,刘国云持菜刀砍击刘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同日12时许,刘国云在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具有严重过错;该犯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就民事赔偿及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罪犯刘国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年4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国云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国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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