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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5号 罪犯刘景霞,又名刘飞霞,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95号
罪犯刘景霞,又名刘飞霞,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景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刘景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4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景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景霞怀疑被害人彭某某在他人面前说自己的坏话,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彭某某。2008年3月14日,刘景霞伙同他人预谋后,于同月15日晚将彭某某骗至上蔡县一宾馆内,伙同侯玉强、彭付强2人对彭某某进行殴打,侯玉强、彭付强抢走彭某某手机1部、钯金项链1条、钯金手链1条、钯金耳环1对,铂金戒指1枚和现金570元。同案犯侯玉强等2人抢走彭某某邮政储蓄卡1张,并殴打逼问出密码后将现金取出,后侯玉强、彭付强二人将彭某某捆绑起来。侯玉强、彭付强、刘景霞一起逃至漯河市,并将抢得财物分赃。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景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4年7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月24日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年1月21日监狱级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景霞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景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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